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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烟大党发〔2018〕49号)

2018年10月12日 07:4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立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注重学习提高,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勤政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团结协作,遵纪守法,胸襟开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和善于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来校工作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即研究生学历2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专科学历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学院负责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处级领导职务的,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由专任教师提任学院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任党政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及学院党务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负责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性较强的部门,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度考核近3年连续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职满一届。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配备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校党委分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主持,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先后顺序,可以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既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岗位的设置情况,本着知情性、代表性、相关性的原则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部处室和直属单位推荐干部,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学院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后,提出推荐人选。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组织部应综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注重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政情况等方面来考察干部德才表现。

第二十二条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公示;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对考察对象档案进行审核;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教师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考察对象,需要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或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察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二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越级提拔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需要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照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呈报相关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有信访反映的,应根据反映的具体情况由组织、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向校党委汇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任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党务和群众团体部门的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业务类干部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由校行政发文任职。

第三十六条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校党委常委会有明确任职时间的除外。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校党委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任职时间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从校党委批准组织部门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干部实行任期制,干部每届任期为四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的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另行发文。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辞退或调离学校的;

(三)所在单位撤销或合并的;

(四)同一岗位由副职提为正职的。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纪实,严格按照《山东省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五十二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烟大党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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