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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2018年07月05日 13:00  点击:[]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并按其责权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党政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工作,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院长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行院务会议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二)学院领导工作分工、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人才培养、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科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人才引进、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遴选出国(境)人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师德建设、考核评优、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经费预决算、较大数额经费支出以及学院奖(酬)金、津贴管理与分配办法。

(八)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和书记协商担任。有特殊情况时,院长或书记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副院长、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人员组成,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经院长、书记同意后临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由院长与书记提前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其它成员认为需要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事先报请院长或书记同意。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对个别特别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可按分工由院长或书记作出决策,但应提交下一次会议认可或作出补充决定。

第十条  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应当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规范和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起草发送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保密、存档工作等。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议题负责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责任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并按会议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在学院师生员工中公开,发挥好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及时报送联系或分管的校领导,并于每学期末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机关各部处室、体育教学部、各教辅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部门议事规则或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政联席会议召集及主持职责、班子成员不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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