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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18年07月05日 12:45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工作机制,及时协商研究和通报干部任用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通报内容

1.在职处级及管理人、财、物等有关岗位上的科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

2.对党委拟提拔任用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核实的情况;

3.干部任期考核中有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在任、离任审计情况;

4.干部队伍中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防范措施、建议等;

5.其它需要通报、介绍的情况。

三、联席会议规则和纪律要求

1.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按照通报内容,根据本部门掌握的情况,就有关事项进行通报,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3.对党委拟提拔任用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在提请党委讨论之前,应征求纪委意见,并填写好《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交送纪委。纪委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所掌握的拟提拔对象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纪委印章送交组织部门。

4.对有群众举报的拟提拔干部,在纪委对举报问题尚未调查核实清楚前,应暂缓提拔任用。待问题查清后,由纪委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

5.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而不能形成共识,在提交党委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意见,以便于党委作出正确的决定。

6.凡参与联席会议通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通报工作中涉及到的人和事不得向外界泄露,否则,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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