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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条例(试行)

2012年04月15日 00:00  点击:[]

烟台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条例(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校组织员制度,切实加强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组织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做好发展党员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管理教育中的作用,逐步使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二条党委组织员是受校党委委托,参与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在发展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党委组织员既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者,又是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参谋。

第三条党委组织员在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发展党员工作,同时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按照上级党委和组织部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参与院系发展党员工作的短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和落实。组织员根据情况可列席研究有关学生党建工作事宜的院党委(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党支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把关,参与做好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在认真严肃地对每一名入党对象考察、谈话的基础上,提出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六条积极参与院系二级党校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集中培训和预备党员培训,并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探索提高培训质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第七条定期深入到教职工和学生中去,了解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反映,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方向。

第八条结合学校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建设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有效途径,找准党建工作与学校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第九条积极参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搞好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条经常与党委组织部保持联系并协助开展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完成党委交办的党建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员的条件与选配

第十二条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有比较扎实的党建基本理论,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熟悉教学和科研工作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热心于党的组织工作,思想作风正派,工作作风严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十五条坚持立党为公,敢于坚持原则,党性观念强;坚持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六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党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推荐、审定,党委发文聘任。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两年,届满后重新聘任,可以连聘。

第三章 考核管理与奖惩

第十八条组织员是党内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专门力量。受校党委领导,接受党委组织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代管,按其职责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校党委成立组织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组织部部长兼任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条党委组织部负有指导专、兼职组织员工作的责任,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于工作不得力的可以建议校党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搞不正之风,给党的组织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建议免职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积极配合、支持和关心组织员的工作,经常与他们进行沟通,定期进行工作研究。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组织员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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