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考察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保证选人用人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的干部任用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在全校范围内,凡提拔担任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级和其它直属单位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外,均实行试用期制。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需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为半年。
三、方法步骤
(一)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拟任职务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达任用通知的同时规定试用期限。
(二)试用期的干部,要根据所任职务的特点,明确试用期间的工作任务、责任及应达到的主要岗位目标要求,以便于考核。
(三)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党委组织部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考核可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有针对性调查等方式进行。参加测评和谈话的人员范围,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
(五)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正式任用、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意见。对考核称职的,提出正式任用意见;对工作实绩一般,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25%以上的,提出延长试用期意见;对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的或问题较多,确实不胜任工作的,提出免除职务意见。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履行有关手续。
四、待遇
(一)实行试用期制的干部,在试用期间按所任职务进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工资待遇。
(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决定正式任用的,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免除试用期职务的,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有关待遇,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其待遇。
五、管理和监督
(一)党委组织部对试用期干部,要严格管理,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帮助,充分发挥试用期的作用。
(二)试用期干部,一般不调整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不再延长试用期。
(三)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延长试用期。
(四)试用期内犯有严重错误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免除试用期职务,取消相应待遇。
(五)经考核不胜任、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根据本人情况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烟台大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暂行办法》(烟大党字[20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