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鲁组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贯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以及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非委员的行政负责同志、党支部书记和学院办公室、业务办公室、团委、工会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六条 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或由书记安排专人负责,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研究通过学院党建工作计划,审议提交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内设的系、研究所、科研中心和教研室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并及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坚持党管人才,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进行把关;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及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研究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研究并落实基层党支部建设,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讨论决定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制度建设,审议通过相关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等工作事项。
(八)研究决定党务公开事项,研究讨论涉及重大政策、原则问题,须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有关事宜。
(九)研究决定需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或由委员提出,书记确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就重要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书记应提前与非委员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沟通。
第九条会务人员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汇报需要形成书面材料的应在会前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条凡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酝酿,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基本共识或初步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一般不得提交会议研究。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作讨论和研究。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应参会人员,会后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派其他委员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议。形成的决议,除保密事项外,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传达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对属于保密范围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在会后收回。
第十四条会议要有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尤其是对不同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记录清楚。会议结束3日内,对研究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未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1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履行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委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或会议决定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出、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议。
第十八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必要时要向学校党委汇报;需要向党员传达的,及时通报本单位党员。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执行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监督检查,纳入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机关、教辅以及其他教学单位等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