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一名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负责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分类整理,实现档案规范有效管理。
第三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的定期收集整理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定期核查制度、接转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需调阅、转移本支部学生党员档案,应做好登记工作。除因工作需要,严禁将档案借出带走。严禁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章党员档案材料的整理
第五条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自传
4.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
5.政审材料
6.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
7.支委会审查综合意见
8.党课培训结业证
9.入党志愿书
10.预备党员考察表
11.转正申请书
12.预备期思想汇报
预备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9共9类材料,正式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12共12类材料。
第六条党员档案材料的整理要求:
(一)总体要求
预备党员档案需归档的1―9共9类材料按顺序整理后,夹在《入党志愿书》中;预备党员转正后,把10―12共3类材料按顺序整理后,夹在《入党志愿书》中。相关材料必须书写端正,排版规范,不出现错别字;用印正确、清晰。
(二)具体要求
1.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应是本人亲笔手写;入党积极分子期间思想汇报不少于4篇,预备党员期间思想汇报不少于4篇,并按时间先后排列,若思想汇报过多不便装订,可选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几篇。
2.党支部名称应填写完整,包含学院名称,如“××学院××党支部”。
3.支委会政审综合材料:标题为“关于×××同志的综合政审材料”,落款为“××学院××党支部”,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不必加盖党总支公章)。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由组织部统一制发。
第三章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学生党员档案实行一人一卷。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如: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专科生党员和本科生党员等。
(二)分党委、党总支应按毕业年份对学生档案进行编号,如“××学院2015×××”号,即为××学院2015年毕业的×××号党员。分党委、党总支在党员档案封面上用铅笔注明编号,按照编号的顺序整理保管,便于查找。
(三)党委组织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存放党员档案的部门都应分别建立党员档案台账,明确记录档案转入转出的时间、涉及的档案,每次都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名。如某党总支从组织部领取党员档案,应由该党总支经办人员在组织部台账签名登记,同时组织部经办人员在该党总支的台账上签名登记。
第八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后,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批。组织部审批后,分党委、党总支领回材料并整理归档。
第九条学生党员在校内跨学院转移组织关系,由转出党组织开组织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再由党委组织部开介绍信到转入党组织。
第十条党员档案的接收:
(一)本专科学生党员进校后,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党员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初审,填写新生党员信息统计表,统一交党委组织部复查。
(二)研究生学生党员进校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对党员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初审,填写新生党员信息统计表,统一交党委组织部复查。
(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收档案时,若发现材料不全或有质疑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组织档案方可接收。在接收档案以后,将转入党员安排到相应支部。
第十一条党员档案的转出:
(一)组织关系的转出。
各分党委、党总支组织毕业生党员在毕业前集体学习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各分党委、党总支汇总后上报党委组织部,根据组织关系接收部门和转入单位到学校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在学生党员离校前转出组织关系。
(二)党员档案的转出。
党员档案的转出:党员档案将归入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寄送到相应单位)。
(三)毕业生党员档案转移归档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对毕业生党员档案整理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出现装档错误。
第十二条 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必须按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向接收组织关系的组织部门报到,并将介绍信回执联寄回学校组织部。未按期报到者,后果自行负责,学校不再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十三条 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关系党员政治身份的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在《介绍信》有效期内,登报遗失作废,并写出深刻的检讨材料,连同《遗失启示》亲自回学校重新办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党委组织部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