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担任党内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和善于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职满一个任期。
(三)提任副科级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即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1年以上,大学本科文化程度3年以上,大学专科文化程度5年以上。参加工作1年以上,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提任正科级干部。校外调入人员提任的,来校工作时间一般应满1年以上。
(四)提任学院负责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的处级干部,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由专任教师直接提任学院业务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经历;直接提任学院业务正职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同时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五)提任负责教学、科研等业务性较强部门的处级干部,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提任党政管理干部一般应当具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七)按规定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上一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与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完善。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分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主持,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岗位的设置情况,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部处室和直属单位推荐干部,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后,提出推荐人选。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组织部应综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教师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和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校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照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呈报相关材料。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 党务和群众团体部门的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业务类干部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由校行政发文任职。
第三十七条 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干部,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校党委常委会有明确任职时间的除外。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校党委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任职时间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从校党委批准组织部门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干部实行任期制,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连续任职超过规定任期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纪实,按照《山东省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办公室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烟大党发〔2019〕46号)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担任党内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和善于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职满一个任期。
(三)提任副科级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即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1年以上,大学本科文化程度3年以上,大学专科文化程度5年以上。参加工作1年以上,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提任正科级干部。校外调入人员提任的,来校工作时间一般应满1年以上。
(四)提任学院负责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的处级干部,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由专任教师直接提任学院业务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经历;直接提任学院业务正职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同时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五)提任负责教学、科研等业务性较强部门的处级干部,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提任党政管理干部一般应当具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七)按规定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上一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与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完善。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分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主持,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岗位的设置情况,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部处室和直属单位推荐干部,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后,提出推荐人选。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组织部应综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教师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和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校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照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呈报相关材料。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 党务和群众团体部门的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业务类干部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由校行政发文任职。
第三十七条 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干部,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校党委常委会有明确任职时间的除外。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校党委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任职时间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从校党委批准组织部门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干部实行任期制,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连续任职超过规定任期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纪实,按照《山东省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办公室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烟大党发〔201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