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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烟大办发〔2020〕3号

2020年03月19日 09: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基层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基层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学校从财政资金中按照一定标准下拨给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党的活动,是指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党建工作经费可以与党费统筹使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以上一年度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党员队伍年度统计的人数为主要依据,向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下拨党建工作经费。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为党建工作经费的负责人。

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当在下拨经费范围内按年度编制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当年下拨的党建工作经费原则应在当年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用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党员、干部等教育培训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干部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以及必要设备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购置党建工作必要设备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用于党建工作、应当列入使用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党建工作经费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设备费、门票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烟台市所辖区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费用。

(三)伙食费包括党建工作加班伙食费和活动伙食费,工作加班伙食费是指加班开展党建工作等所发生的必要用餐费用,活动伙食费是指外出开展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到烟台市所辖区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住房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所需会议室、活动场地的租金等费用。

(六)讲课费是指用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设备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购买的培训资料以及购置党建工作必要设备的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红色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开展党建活动的,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党建工作加班伙食费支出参照学校《关于加班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有关规定报批后据实报销,工作加班伙食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党建工作经费总额的10%。活动伙食费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讲课费每标准学时不超过30元,可以参照本单位课酬标准适当调整。邀请校内外专家开展党员、干部等专题教育培训的,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讲课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党建工作经费总额的50%。党员干部根据规定为师生讲授专题党课(思想政治课)不得发放讲课费。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一般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一般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一般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设备费、门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九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主体作用,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开展党的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一条开展党的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确保出行安全。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开展党的活动严禁以下情况发生:

(一)借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请吃吃请、聚众饮酒;

(二)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的活动;

(三)在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增加未列入计划的无关项目;

(四)在外出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脱离集体私自行动;

(五)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购置与党建工作无关的设备以及开支与党的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七)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五章  报销结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用党建工作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资金使用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报销党建工作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需从党建工作经费报销的,应在报销时附经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活动审批表。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决定和通报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和报销过程中对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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