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挂职类型
(一)干部校内挂职。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二级单位具体工作需求,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在校内的挂职交流。
(二)干部校外挂职。是指根据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统一部署、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挂职交流。
二、选派原则
干部挂职按照本人自愿、组织推荐、择优选派等原则实施,选派工作要与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学校事业改革发展需要相结合,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三、资格条件
挂职干部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综合素质好,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素质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放宽。
(五)挂职岗位有具体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选派程序
挂职干部选派一般按照公布岗位、个人报名、基层组织(单位)推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确定等程序进行。
(一)干部校内挂职。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挂职岗位及数量、明确选拔程序、制定实施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干部校外挂职。根据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部署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任职资格和有关要求,由党委组织部和负责选派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考察,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挂职安排。
五、挂职管理
(一)干部校内挂职时间为1至2个学期,一般不超过1年。干部校外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延长挂职时间的,须征求本人、挂职单位意见,并经学校党委或上级批准。
(二)干部挂职期间由原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挂职干部应保证挂职工作时间和精力,承担挂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有关单位与挂职干部本人协调解决。
(三)干部挂职期间,其原职务不变,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挂职期间提拔任用或岗位调整的,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挂职期间不转人事和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随转。
(四)挂职时间不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干部考核重要参考,在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六、挂职待遇
(一)干部挂职期间在工资福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原岗位享受同等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期间,其工作量参照“双肩挑”人员规定执行。挂职期间取得的业绩与在原岗位取得的业绩同等对待。
(二)干部在校外挂职,挂职单位已提供薪酬、补贴或相关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挂职单位未提供但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挂职单位未提供且上级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1.生活补贴。烟台市范围内1000元/月,山东省范围内(烟台市以外)2000元/月,山东省以外3000元/月。
2.交通补贴。烟台市区内(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1000元/年;烟台市区外往返于挂职单位与学校所在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管理相关规定凭证报销,每月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不再发放伙食和交通补贴。
3.租房补贴。在烟台市区外挂职,挂职单位不提供住房,需要租房的,租房费用按照所在城市市场价格并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报实销,租房期间水电燃暖等相关费用依据缴费发票实报实销。
(三)干部挂职补助等有关支出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
(四)上级或学校对挂职干部待遇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干部挂职选派单位和原单位要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谁选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确保挂职干部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二)干部挂职期间,应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挂职单位交派的任务,不得擅离岗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三)干部挂职期间,因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等原因,确实不胜任挂职岗位工作的,校外挂职的按上级要求处理,校内挂职的可以终止挂职或调整更换。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选派的其他人员挂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上级或合作单位安排的校外干部在校内挂职的,其管理、待遇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合作单位与学校的约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