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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3月26日 14: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或外出工作、学习6个月及以上,应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三条党员不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实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党员须经基层党支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分为山东省内和省外两种方式。山东省内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按照组织关系转接程序转出组织关系。山东省外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中操作完毕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学校打印的介绍信到烟台市委组织部办理转接手续,然后持烟台市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省外接收党组织报到,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条接收党组织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确认接收或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返回给转出党组织后,方可认定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完毕。

第七条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八条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转出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时予以解决,防止成为“口袋党员”。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及时将组织关系落位的党员,由组织关系转出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

第九条介绍信抬头单位党组织名称有误或因工作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开具党员介绍信的,转出党员应持原介绍信、个人手写的《关于申请修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说明》,经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备案后,联系相关党组织退回数据,然后再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条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对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认真审查核对,与本人进行谈话,核查党员档案材料。审查合格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并将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进行管理;接转手续不合格的要及时指导本人重新按规定办理;党员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及时跟转出党组织联系核对,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转接组织关系登记制度和失联党员防范机制,及时规范化整理,做到逐一登记、落实到位。学校将定期检查调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于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问责。

第三章  毕业生党员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三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学院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关系申请留校的毕业生党员,需填写《毕业生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学院,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组织同意,可再延长1年。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期间,学院党组织要与他们保持联系,确保他们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和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出国(境)进行学习或研究6个月及以上的党员(含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可留在学校。党员本人须提前向所在基层党支部提交申请,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组织关系)审批表》,回国后要主动填写《回国(入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第十五条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毕业、离校或出国(境)学习研究6个月以上,且无法正常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即为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每3个月须主动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有关情况,接受党内教育管理。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安排专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做好记录留档,每6个月更新一次。待党员归校后,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对定期联系的出国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国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回国、将继续在国外学习研究的,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停止党籍后,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在其回国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后,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党籍。

第十七条对出国(境)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党员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在其回国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后,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照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恢复其党籍。

第十八条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自本人回国后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留学回国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补缴党费。

第二十条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不包含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已经办理组织关系转出,但一直没有落实的,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收到接收党组织转接回执的,由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加入外国国籍的或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出党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党员做出组织处置和停止党籍的,原则上由基层党支部先提出意见,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对所在党支部已经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精神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毕业生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

      2.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组织关系)审批表

      3.回国(入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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